1. 创新业务报备早已有之,属于重大事项报告要求,281号文件并未限定创新范围或框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创新业务推出前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评估,对事前报告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重点强调资金路径、客户权益保护、潜在市场影响,对支付机构理性推出创新产品,加强中后台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2. 支付市场的双寡头垄断格局无疑影响了行业的创新,站队和结盟蔚然成风,各路豪门将支付牌照收入麾下后并不看重支付业务本身的回报,低价倾销和交叉补贴来获取流量才是王道,281号文件用三个“不得”明示了央妈的底线:支付市场必须稳健发展,同行交恶不能放在台面上来,不能踩着其他机构做所谓的“业务创新”。
3. 万亿级别的支付市场,虽然持牌通道有限,但规模效应明显,D0业务、零扣率、套现这类围绕资金成本和效率的“创新”最终伤害的是行业总体回报率,央妈通过文件传达给市场:赤膊相向的竞争该结束了,市场需要新的玩法,至少,品牌宣传上应该有更高的视野。
4. 市场玩得正嗨的“手刷”,被作为小微商户在281号文件中单独提出,简易处理条件说清楚了,连套现的额度都被央妈精确设计了,可以预见,2018年的手刷创新只能更多。
5. 代收业务风险一再发生,市场担心通道缩紧后很多业务没法开展,支付机构各显神通找系统接口,但281号文件说了,整顿过后,银行和支付机构相互转接的“创新”要谢幕了,银联、网联这些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将为大家提供“看得见”的通道和转接服务,这将为非头部的支付公司的创新带来利好,在2018年,持牌且能在通道基础上封装创新产品的机构,将大有机会胜出。
6.央行通过银联和网联对“通道”和“转接“的基础服务,为机构的创新奠定更好的基础。
开展创新业务需提前30天报告
根据《通知》要求,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等合作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前3 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并就合规性和安全性以及包括技术标注、资金清结算方式等报告内容进行全面评估。
收单机构不得传播收款码等广告
该《通知》对于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的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同时,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
第二,明令禁止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对小微商户开展信用卡收款金额设定上限
收单机构在为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时,应当对商户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收单机构不得为小微商户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代收业务应当事先取得授权
关于加强代收业务管理,《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不得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继“217号文”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进行整治后,《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中再次表示“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通知》要求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的审核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也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
此外,《通知》还表示,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对于通知的执行情况还将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